近日,开平市司法局苍城司法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跟踪回访”全链条解纷模式,快速调处一起跨省高龄农户稻谷货款拖欠纠纷,并督促欠款人按期履约,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实质性化解,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用法治力量护航农忙生产,切实筑牢基层和谐稳定防线。
稻谷交易生欠款。江西省抚州市年近七旬的农户杨某(化名)承包40亩稻田耕种。2026年5月,经亲友介绍,他与开平市苍城镇商户黄某(化名)达成口头稻谷交易协议,约定交货时当场结清货款。杨某先后四次交付稻谷,总货款约31万元。期间,黄某仅分次支付7.6万元,尚欠货款近23.3万元。尽管黄某多次出具还款保证书,却始终未履约。杨某追讨无果,无奈远赴千里来到开平,向苍城司法所求助。
情理兼施破僵局。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核实案情。考虑到杨某夫妇年事已高,跨省千里前来维权,在外滞留将持续增加经济负担,苍城司法所当即启动快速调解机制,抢抓调处时机,第一时间联系黄某,组织双方到场开展调解。
调解初期,双方争议焦点清晰:杨某要求尽快收回全部欠款,黄某则因自身经营回款滞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清欠款。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上午调解双方不欢而散。
为有效化解对立,当天下午,调解员转为“背靠背”方式,分开疏导双方当事人,逐一核对交易记录、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厘清事实脉络,同时向双方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阐明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诚信履约是法定义务,拖欠货款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法理释明与情理劝导下,调解员精准引导双方转变对立心态,将争议焦点从“是否全额还款”转向“如何合理分期履约”。经过多轮沟通劝解,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通过法律层面理性看待纠纷、互相体谅让步。最终,黄某正视自身违约问题并主动致歉,自愿承担杨某夫妇跨省维权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双方一致达成和解意见。
诉调联动保履约。经调解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黄某分五期清偿剩余货款,于2026年9月10日前全部结清。为巩固调解成果,保障协议如约履行,苍城司法所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作用,深化“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实践,主动对接法院启动司法确认绿色通道,与法院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完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程序,依法赋予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同时,司法所建立履约跟踪督办机制,及时跟进还款进度。7月30日,黄某按期支付第一期欠款,并积极筹措后续款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源头预防筑平安。本案就地高效化解后,当事人特意发来感谢信,对苍城司法所贴心专业的调解工作表示由衷感谢。这起纠纷的妥善处置,是苍城司法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缩影,充分彰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下一步,苍城司法所将聚焦涉农民生、欠薪欠款、跨区域纠纷等重点领域,深化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切实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以更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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