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这三项条件明确了失业保险金支付对象的范围。只有单位和个人都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定期限才有资格享受,既排除了未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排除了处于初次求职状态的新生劳动力(如大学及初高中毕业生)。支付条件还包括劳动者要主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出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情形包括: 劳动合同终止,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即使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如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也属于“非因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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