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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速递】养老保险的这些“底线”不能碰! ——江门社保基金风险警示教育宣传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0-07-13 11:31
    来源: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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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各种形式骗取养老保险基金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形势责任。

    那么,哪些行为是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呢?


    下列行为属于养老保险欺诈骗保行为:

    1.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病退资料等,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通过伪造、变造工龄资料、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通过伪造、变造档案出具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通过伪造、变造档案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申请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5.隐瞒死亡或服刑等信息不报,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而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以上都是违法行为。

    因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1.虚构劳动关系补缴转移被判刑

    某市社保局通过信息比对发现部分人员涉嫌虚构劳动关系补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查,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后,为个人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并办理转移,骗取养老金。案发后,被骗基金全额追回,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最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6名当事人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2万元。


    2.改大年龄提前办理退休被判刑

    某参保人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年月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其造假情况,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


    3.隐瞒家属死亡事实冒领养老金被判刑

    退休职工陈某去世后,其家属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在年度生存认证时提供虚假生存证明,冒领养老金。社保部门通过跨部部门信息比对发现陈某已死亡,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最终陈某家属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大家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千万别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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