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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临时招聘了十几名员工。但这些员工中的大多数已在其他单位正常参加了工伤保险,张先生想咨询,他还能在物流公司为这些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吗?
员工能在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吗?
王辉律师
音频内容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就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章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知道,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不限制双重关系以及一名员工在两家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因此,员工可以在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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