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如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在产假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以下是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资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具是否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原件);
2.用人单位垫付/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可在《申请表》中注明);
3.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7.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单位需提供财政国库账户);
8.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9.职工就业期间所有的工资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1.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证(单位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12.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结婚证明(单位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13.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人员类别 | 需提供资料 | 备注 | |
单位已垫付工资 | 生育时缴费满12个月 | 第1-7项 | 1.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不需提供第4项; 2. 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第13项。 |
生育时缴费未满12个月,继续缴费至满12个月后的职工 | 第1-10项 | ||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 第1-7,11,12项 | ||
单位未垫付工资 | 生育时缴费满12个月 | 第1-6, 8项 | |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 第1-6,11,12项 |
二、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携带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经授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邑门式”服务中心办理:
(一)《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如用人单位在《申请表》中不加盖公章,可提供公信部门出具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江门市“一对一”实名制就业服务登记表》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如户籍性质有发生更变或有争议的失业人员,请提供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在同一张A4纸上);
(四)社会保障卡,如申请人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本地的六大银行)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五)地税部门出具《江门市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或由网上申报的《社会保险减员登记表》;
(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书》;
(七)当地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无需另外申请。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次失业的,求职补贴重新计算。
(来源: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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