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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来如何领取养老金?
    发布日期:2016-12-2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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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女士是江西人,前不久到我市一家企业参加工作。对于社保参保,她一直有个疑问,“2015年年底我在江西老家缴费参加了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20162月到广东江门参加工作,单位最近要给我购买职工社保。请问一个人可以同时参加职保、居保两种养老保险吗?将来是否可以领取两份养老金?”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现行规定,若劳动者在同一时段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能保留一种养老保险,所以不会出现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两份养老金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自己的养老金如何转换。

    转移衔接时点和条件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

    待遇领取地确定

    参保人若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需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资金转移和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都会将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

    参保人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或抵扣。

    (来源:江门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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