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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中断须谨慎 参保条件应区分
    发布日期:2016-02-1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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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关于企业职工中断社保缴费的系列疑问更是成了社保热点:社保中断有什么后果?应如何处理?续保需注意什么?本期小编将为大家讲解企业职工社保中断后的处理办法以及续保问题。

    一、 社保中断会有什么影响?

    社会保险中断缴费针对不同的险种性质存在不同的情况,我们主要讲解下与市民关系最密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疗保险”)。

    如果目前已停止医保缴费,且在这一个月内没有缴费历史,那么这个没有连续缴费的记录,将被视为医保中断缴费。医保中断缴费会给参保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停止缴费的次月,参保人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重新参保缴费要次月或三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现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参保人必须同时符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的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但注意应在劳动年龄内累计缴费满15年,否则在达到法定退休时而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修改为:才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办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但注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仍不足15年的,未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社保中断后如何处理?

    对于流动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因工作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较大,社保中断的情况时有发生。当用人单位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参保人可以选择重新就业后在单位参保,但这就有可能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况。或者,参保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进行个人参保,以保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持续性。当再就业在单位参保时,参保人到地税局办理个人停保后就可以在单位参保了。如果不办理停保造成重复参保的,到最后享受养老金待遇时还是要按政策规定把重复的一边缴费年限清理掉。

    三、社保续保中(社保中断续保)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决定社保最终享受地

    1、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继续缴费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享受社保待遇。

    2、参保人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地的确定主要看“养老关系是否在户籍地”和“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作为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若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3、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如果他们未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新参保地不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负责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案例分析:

    市民陈生:我的奶奶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即将达到退休年龄,是广西户口,在江门买了十年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我奶奶可以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吗?

    政策解读:该市民的奶奶由广西到江门工作,属于跨省流动人员。她的养老保险是在江门购买的,且买满了10年,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这一条例,所以她可以在江门继续缴费。因领取养老保险金除了参保人需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还有其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所以,该市民的奶奶只需在江门继续缴费5年,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广东省内流动就业人员:最后参保地需连续缴费满5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退休。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申请继续延长缴费直至达到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后参保地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可以选择最后参保地继续延长缴费,也可以转回户籍所在地延缴。

    (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企业参保(人)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江门市城乡户籍(含城镇户籍与非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曾经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企业参保(人)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家务农或在农贸市场买卖的人员均可参加。

    (四)省内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最后参保地需连续缴费满5年

    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这类参保对象的范围有所扩宽,除了本市的城乡户籍人员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本市参保人,也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继续参保。

    政策明确规定,广东省户籍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继续顺延缴费。但需要注意: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市民从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则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逐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案例分析

    53岁广东茂名户籍的陈阿姨,曾在江门企业参保8年,但后来失业在家。陈阿姨可以在江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吗?

    政策解读:陈阿姨是茂名人,到江门工作后失业,属非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她在江门参保8年,符合“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继续顺延缴费”这一条例。因此,陈阿姨可以继续在江门参保,逐月扣缴,直至缴费满15年后。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到地税局办理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的市民可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扣费存折(卡)社会保障卡(扣费存折/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退休人员无需提供此证件)等资料到属地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险种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大险种,目前,合计缴费标准为686.28元/月。欲停止缴费的,参保人应于当月15日前到地税局办理停保,停保后由社保局记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成功参保缴费后,可凭身份证自主选择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广发行)办理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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