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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热点问题答疑
    发布日期:2018-07-16 17:20
    来源: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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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基数是多少?生育保险缴费中断待遇如何领?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些常见的咨询问题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工伤保险待遇是以本人实际发放工资还是参保缴费工资基数认定?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基数是职工本人工资。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同时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二、刘女士3月份怀孕,生育保险已累计缴满一年,5月份换工作单位,中间中断了1个月,6月份正常参保,现12月份要生了,到时候能报销生育险吗?

    答: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因刘女士5月份未参保缴费,故6月份发生的生育费用不能报销,若用人单位从6月份起按规定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可于次月起(即7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补足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补缴次月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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