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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企业应知应会(一)
    发布日期:2020-03-24 16:06
    来源:开平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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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72小时的奋战,

    我市1.2亿元社会保险费退费已于3月10日全额退还给3.05万家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记得查收了!

    社会保险费退费只是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其中之一,在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贯彻意见印发后,各用人单位非常关心能否享受、如何享受。针对这些问题,小编今日先讲解减免的适用对象,给大家敲黑板、划重点。



    一、免征适用对象

    1.中小微企业

    2.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收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的单位缴费。


    二、减半征收适用对象

    1.大型企业

    2.民办非企业单位

    3.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的单位缴费。


    三、不属减免范围的对象

    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


    四、疫情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登记成立并参保的企业单位,包括在“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之中。其享受减免政策的月份,为参保登记之月到2020年6月;不足3个月或5个月的,不顺延。


    五、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即在此期间补缴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或趸缴减免政策期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减免政策范围。


    六、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

    2020年2月至6月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由社保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缴费时直接予以减免,不需申请。

    举个例子:某建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属于中型企业,该建筑工程项目从2020年2月1日计划施工至2021年1月31日,按政策计算应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10万元。由于其属于减免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且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型企业,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覆盖的减免期为5个月共151天,则该项目可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4.13万元=10万元×(阶段减免期151天/计划施工期366天)×100%,即只实际需缴5.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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