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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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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人社发〔2016285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从20161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分担。其中,省财政对恩平市给予50%的补助,对台山市和开平市分别按照35%给予补助;除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具体办法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

    调整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5元(其中,中央标准70元,省部署提高标准40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照东部一体化的要求提高标准25元)。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其中,中央标准70元,省部署提高标准40元)。

    二、请各级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民生实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配套资金的测算和安排,及时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补助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梳理基础养老金调整人员数据,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参数设置,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从7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并于7月底前补发1-6月份调整提高的部分。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请于727日前将调整情况分别书面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江门市财政局,以便综合上报省。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7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7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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