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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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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人社发〔2010158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030号)规定,从20105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810/月。因此,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相应由原616.40/月调整为648/月,每人每月增加31.60元。请各市、区及时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工作,并从20105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市、区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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