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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2010年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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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人社〔2011〕8号

    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根据江门市政府办《印发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90号)及江门市社保局《关于转发2009年广东省各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江社保〔2011〕15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如下:
    一、省统计局公布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30元,因此,2010年社保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在1303元至9090元范围内申报,即参保人工资低于1303元(3030×43%)的按1303元为基数计征,超过9090元(3030×300%) 的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1576元(3030×52%)执行。
    二、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以上标准从2011年2月起执行。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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