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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工伤保险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9-13 09:59
    来源: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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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一)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逾期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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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应支付的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2、 住院伙食补助费;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 5、劳动能力鉴定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伤残津贴;9、生活护理费;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丧葬补助金;12、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支付。

    (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应承担的责任

    1、工伤职工所发生的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2、五、六级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的护理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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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工资

    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计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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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办流程

    (一)工伤医疗费用申请办理

    工伤职工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工伤康复)且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地已联网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其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可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工伤职工如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完成备案的工伤职工在省内异地联网协议机构就医,应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电子社保卡,办理省内异地就医身份确认和就医登记,工伤职工出院时可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费项目或超限额项目费用);

     2、工伤保险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在尚未联网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就医的,工伤职工工伤医疗结束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相关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检验报告、门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的,还需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收费凭证和配置服务记录;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单位垫付的,须提供工伤职工签字确认的垫付凭证);申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交通、食宿的有效发票;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3、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1)市外转诊转院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到参保地以外省内地级以上市就医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参保地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其中,认定工伤前已按医疗保险转诊要求办理了转院手续的,认定工伤后可视同已办理工伤转院。

    (2)工伤异地居住就医

    在市外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或长期驻外工作的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的,应进行省内异地就医长驻备案登记。工伤职工可将居住地所属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协议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填写《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地所属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异地工作的,需提交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派驻证明,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长期备案情形变动的,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工伤伤残待遇申请办理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关伤残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或《工伤保险伤残退休待遇申请表》;2.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3.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三)工伤死亡待遇申请办理

    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3.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4.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银行帐户(视情要求公证);5.委托办理:委托书。

    其中,有供养亲属的,按规定办理享受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向工伤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申请,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2.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资料;3.《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工伤保险)》;4.遗属本人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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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线上自助申领流程

    工伤保险业务已开通线上办理,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申办工伤保险业务。

    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申领、工伤保险市外交通食宿费申领、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工伤保险市外转诊转院申请确认等事项申办还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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