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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获刑十年半!
    发布日期:2024-01-25 15:25
    来源:开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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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事实

    协助想要申领失业保险的人员

    申领失业保险金

    并从中获利

    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请进入今天的“说案”



    黄某某与阿永是老乡,黄某某从事社保中介工作,阿永在龙华区经营一家诊所。2020年4月,阿永向黄某某咨询诊所员工社保业务,黄某某从而得知该诊所社保账户和密码。

    2020年年底,黄某某得知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但需要雇佣单位在社保账户上确认失业人员为非自愿离职状态。

    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发布朋友圈等方式找到想要申领失业保险的人员,并让申领人提供身份信息、社保账户等资料,黄某某将申领人的社保账户调入阿永经营的诊所社保账户进行参保,随即又以非自愿离职的名义,将申领人的社保账户调出诊所社保账户进行停保。

    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虚构申领人与诊所的劳动关系及申领人属于非自愿离职状态的事实,欺瞒社保部门审核通过申请,将失业保险金转入申领人账户,黄某某便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至案发时共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



    经审计,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操作的申领人共计62人,骗保总金额近80万元人民币。2023年4月,黄某某归案。

    2023年5月,龙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针对涉及人员众多、资金复杂等难点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并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批准逮捕。截至2023年9月,合计35名申领人共退还失业保险金40万余元。

    龙华区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近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保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一分一毫都不容染指。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民生民利。恶意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不仅造成国有财产损失,还损害了失业者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将继续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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