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案情】
皮某2011年1月1日入职江海区某物流公司,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约定月工资为969元,参加了社会保险。2011年6月20日皮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37天,同年7月27日出院,休息一个月后上班,某物流公司支付了皮某住院期间工资,皮某没有对停工留薪期进行认定。皮某于2012年10月8日至11月8日第二次入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某物流公司向皮某发放了工资,皮某第二次出院后一直没有上班。2011年8月5日,皮某所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11日,劳动能力鉴定复查为伤残等级玖级。皮某2011年1-5月平均工资为2020元,而某物流公司以1215元作为皮某月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皮某认为某物流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其享受的工伤待遇降低,皮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
【裁决结果】
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皮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点评】
皮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如果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皮某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本人工资),由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皮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020元,而某物流公司仅按1215元的标准为皮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而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工伤待遇与按皮某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伤待遇存在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由于某物流公司未如实申报皮某的实际工资额,因此某物流公司除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要承担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人社部门提醒】
用人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但部分用人单位以少报职工工资的方式达到少缴工伤保险的目的,从而导致工伤职工从社保基金申领的工伤待遇低于实际应享受待遇,其行为实际上是逃避工伤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