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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解惑】重新工作,没领完的失业金会清零吗?
    发布日期:2022-04-11 16:11
    来源: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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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重点!

    重新找到工作的小伙伴

    记得及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

    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属于违法行为


    动动手指

    停领失业保险待遇线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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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登录网址

    进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hrss.gd.gov.cn/gdsbfw/),点击“社会保险网上个人服务”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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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登录个人账号

    须在注册后进行登录,或选择其他登录方式,点击“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使用微信扫一扫小程序码跳转至新页面,按操作指引刷脸认证,即可免注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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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办理业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左边侧边栏选择“失业待遇 -> 失业待遇终止”,再点击“失业待遇终止”按钮;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在左边侧边栏选择“失业待遇-> 失业补助金停发”,再点击“失业补助金停发”按钮。然后点击“受理”按钮,根据页面指引填写资料和提交即可。


    点击页面右上角“我的业务”,可以查询本账号所办理的业务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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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以下情形均

    停领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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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停领手续: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被判收监执行的;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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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办理失业补助金停领手续:

    ✪ 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 移居境外的; 

    ✪ 应征服兵役的;

    ✪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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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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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滑动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保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保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保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社部门将其列入社保严重失信人名单:(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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