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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将被重拳打击!
    发布日期:2023-07-04 15:30
    来源: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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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目前,广东省各级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


    为加强案件警示教育,严厉打击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引导企业和个人依法诚信办理社保业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现将去年以来我省初步核查发现的三例组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件情况予以通报。


    案件一

    广州市荔湾区2家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助30人违规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22年底,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线索,广州市荔湾区人社局组织核查发现2家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骗保。经初步调查发现,在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2家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无劳动关系的人员,虚构劳动关系参保2-3个月后,虚假解除劳动关系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金和失业补助金),涉嫌金额约80万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社部门已全额追回失业保险基金,2023年3月24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立案。相关案件正在侦办。


    案件二

    深圳市多家用人单位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

    2023年初,根据国家与省人社部门、深圳市审计机关提供的疑点线索,深圳市人社部门核查发现,多家企业在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通过网络等方式招揽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保网上系统申报时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参保,随后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


    深圳市社保局已经组织专门工作组对涉案单位与参保人开展核查与基金追回工作。因有关人员涉嫌诈骗犯罪,深圳市人社局已陆续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陆续立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据悉,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今年4月份先后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嫌疑人利用某运输公司等公司与上千名参保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百万余元。目前,南山分局已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积极追回社保基金100万余元,案件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案件三

    佛山市高明区7家单位涉嫌虚构劳动关系为参保人违规办理缴费并骗取失业保险金案

    2022年4月,佛山市在开展全市业务大排查期间,发现高明区7家单位存在涉嫌为参保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缴费,随后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经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实,佛山市高明区7家单位,自2018年至2021年期间涉嫌为参保人违规办理缴费并骗取失业保险金,涉及200多名参保人。


    截至目前,被骗社保基金已全部追回。因涉嫌诈骗罪,佛山人社部门已将案件移送公安。2022年8月22日,高明区公安分局已对涉案的7家单位予以立刑事案件侦查,其中3家单位的经营者已移送检察院公诉。



    案件警示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作用是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广东省诈骗公私财物金额超过四千元(二类地区)或六千元(一类地区)涉嫌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省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已掌握这类违法行为的特征和线索,全省正在开展清查整治行动,对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组织者进行重点打击,同时优化失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防控措施,堵塞了管理漏洞。



    郑重提醒

    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和待遇领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骗保行为的,请尽快主动报告并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退回骗取的待遇,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公安机关的检查。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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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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