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搜索
    今天是2019年4月12日 星期五欢迎进入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社会保险简介
    用人单位资产转让,工伤责任继承转让吗?
    发布日期:2023-08-10 09:50
    来源:江门社保
    打印
    【字体:

    案情

    严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日,严某在搬运货物时,被从高空坠落的货物砸伤,随后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由于无法为严某安排适当工作,物流公司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后来,物流公司发生资产转让,承继单位为一家贸易公司,但贸易公司通知严某,不再给他发放伤残津贴,也不安排工作。严某越想越气愤,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后,

    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该由谁承担?

    解析

    承继单位认为,严某的工伤是在原单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再继续承担他的工伤待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严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时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物流公司转让后,承继单位在承继物流公司资产的同时,也应承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严某的工伤虽然是在原单位发生的,作为承继单位的贸易公司也应继续支付他的工伤待遇。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贸易公司最终同意继续支付严某的工伤待遇。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