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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伪造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罚!
    发布日期:2024-03-07 16:39
    来源:开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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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

    郑某曾任东莞市某家具公司行政经理,熟悉工伤保险的申报流程。2017年12月,郑某在福建省三明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郑某利用其妻弟担任某装饰设计公司法人代表的关系,使用该装饰公司的印章,谎称自己是该公司的经理,因巡查办公楼滑倒摔伤,伪造材料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10月,某市人社部门接到实名举报,称郑某存在虚构受伤经过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嫌疑。根据举报线索,当地人社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期间,郑某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并承认自己骗保事实。2021年1月,当地人社部门撤销了郑某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随后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3月,郑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某市人社部门接到举报,某公司为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存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经人社部门对工伤职工就医记录、参保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其补办工伤参保手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篡改虚报为参保之后,骗取了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该公司有关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三

    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某村村民委员会正常下班后,到自己个人经营的公司工作,在搬动车间内滚筒时,左手环指被滚筒挤压受伤,经医院检查为骨折。尔后,经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周某商量,由被告人王某持工伤申报材料至该村村民委员会找人签字、盖章,后被告人周某持虚假工伤申报材料至当地人社部门,以王某在该村村民委员会上班时被门缝挤伤手指为由申报工伤(经鉴定为工伤伤残十级),骗取职工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0775.3元。之后,被告人王某、周某又以上述同一事由,提供被告人王某本人虚假解除劳动合同材料,骗取职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1894.8元。

    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重要提醒

    通过虚构工伤事实、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篡改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等方式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是骗保行为,骗取金额超过四千元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市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加强信息比对,提升调查准确率,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江门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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