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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知识】“社保告知承诺制”——用承诺代替证明,以信用代替跑腿
    发布日期:2022-09-16 15:46
    来源:江门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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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在办事中被要求过“奇葩证明”吗?你有试过为开证明盖章“来回跑”的经历吗?曾几何时,不少群众为开具这样那样的证明“多头跑、来回跑”而感到身心疲累。社会保险的10类公共服务事项和13类证明材料已纳入告知承诺制,切实解决了参保人“多头跑、来回跑”、多次开具证明的麻烦,有效节省了办事成本,提升了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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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告知承诺制是什么?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之后,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核查、网上信息互联互通来审查这些条件。


    具体来说,就是在办理部分社保业务时,市民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社保经办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证明义务和内容,市民书面承诺符合证明事项条件标准要求,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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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承诺会被列入“黑名单”


    社保经办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人社业务系统、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系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比对证明事项相关信息、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实。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认真阅读《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知晓并正确理解其中内容,提供的承诺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如提供承诺内容经查与实际不符,申请办理的承诺事项将被中止或撤回。按照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利用人社系统的新媒体平台曝光失信行为,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程序和统一管理平台将失信行为列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


    特别提醒:


    1.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被记入人社诚信档案库或社保失信名单等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因设定依据被修改或者废止取消的,自设定依据修改或者废止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实行告知承诺制。


    3.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后,因发生申请人不实承诺等非行政机关自身因素引发重大风险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暂停实行。待不良因素排除、风险可控后由省社保局审议决定是否继续实行。


    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也可以拨打电话0750-3272889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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