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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异地就医长期备案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0-03-04 11:5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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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参保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613号)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就医长期备案有效期内,参保地不再保留为就医统筹区。因此,在异地就医长期备案有效期内,参保人到我市(江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将按非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执行。请根据个人居住、工作及就医需求等实际情况办理异地长期就医备案。如变更或终止备案的,需按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咨询电话0750-2256983。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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