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盈隆木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向你单位作出《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开社查决字〔2025〕7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成功送达该决定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开平市盈隆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长沙区宝堤东路18号宝丽花园宝璟阁首层10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6671425XW,法定代表人:梁汉长。
案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案
认定的事实:开平市盈隆木业有限公司(下称“盈隆木业”)员工姚光亮(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0612****)于2021年11月24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死亡。盈隆木业没有依法为姚光亮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终字〔2023〕174号),盈隆木业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姚光亮亲属支付1077927.2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00元、丧葬费46788.00元、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54459.20元),并自2024年4月起逐月支付姚大荣、梁大珍、姚明虎、姚明国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强制执行,开平市人民法院因未发现盈隆木业有可供执行财产,2024年10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2月19日,姚光亮亲属简国颜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公告,我局于2025年1月29日向盈隆木业送达《关于开平市盈隆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的通知书》(工伤职工:姚光亮),要求盈隆木业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姚光亮相关工伤费用,盈隆木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也未反馈有关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13日期间向姚光亮亲属简国颜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44124.00元(工亡补助金876680.00元、丧葬费46788.00元、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54459.20元、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供养亲属抚恤金66196.80元)。经公告,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盈隆木业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5〕5号),要求盈隆木业在10日内偿还相应款项。截至2024年7月11日,盈隆木业仍未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款项,也未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终字〔2023〕174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0783执3603号之一]、《江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436564)、《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439619)、《江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436879)、简颜国《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923468.00元)、梁大珍《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55164.00元)、姚明国《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55164.00元)、姚明虎《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55164.00元)、姚大荣《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55164.00元)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5〕5号)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盈隆木业追回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款项1144124.00元。请盈隆木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1144124.00元待遇款项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户名全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汇款时备注内容:退回开平姚光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并将退款的凭证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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