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朝达:
经查,您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情形。因无法成功邮寄送达,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开社保退〔2025〕39号)。
内容如下:
张朝达(身份证号码:4407831993********):
经核实,你于2020年12月因个人原因向江门粤玻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离职,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用人单位对你的社保减员原因错误选择(劳动合同期满),导致我局审核中错误认定你的失业原因,错发了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因此,你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现需你退回自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个月失业保险金3096.00元、求职补贴465.00元),合计3561.00元。请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还至我局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号:80020000021685945
开户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
附言:退开平张朝达失业保险待遇
你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将按规定收回,如涉及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将由医疗保障部门跟进处理。
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您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及时告知我局(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联系电话:0750-2293352)。
如你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资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或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此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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