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忠基、胡忠锦:
我局依法受理陆德超(身份证号码:5102261965********)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案。现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成功向你们送达相关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此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陆德超(身份证号码:5102261965********)与你们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783民初5496号)判决结论,胡忠基应赔偿267402.61元、胡忠锦应赔偿114601.12元以及胡忠基、胡忠锦应共同赔偿18000元给陆德超,合计400003.73元(含医疗费378603.73元、伙食费21400元),同时陆德超的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了工伤(《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4〕建B0220号))。
根据《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0783执1698号之一),开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未发现你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此次执行程序。2025年7月30日,陆德超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费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的规定,陆德超现已向我局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广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显示金额为378603.73元)的申请。
我局现依法向你们进行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如逾期未支付,我局将按规定对陆德超申请的工伤医疗费予以先行支付,并依法取得向你们追偿的权利。同时,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见附件)的反馈意见送达我局。
附件: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联系人:谭女士,联系电话:0750-2237809,联系地址: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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