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民: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向你作出《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开社查决字〔2025〕15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成功送达该决定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参保人:姓名:梁海民,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30120****,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苍城镇联和江田村6巷3号。
案由:失业保险待遇追回
认定的事实:梁海民申请并已领取2023年3月失业保险待遇。经查,梁海民2022年10月因个人原因向江门粤玻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离职,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规定,梁海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多领取了2023年3月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事实有《江门粤玻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辞职申请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银行账号:62282306180009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待遇入账情况为证。
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追回梁海民领取的2023年3月失业保险待遇共1806.00元(1个月失业保险金1548.00元,求职补贴258.00)。
请梁海民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领取的1806.00元失业保险待遇退回我局指定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户名全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银行账号:80020000021685945。汇入时备注退款内容:开平市梁海民退回失业待遇),并将退款的凭证交回我局。
失业保险基金为梁海民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我局与我市医疗保障部门协调退款,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费后发生的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将由医疗保障部门与梁海民跟进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梁海民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规定期限内,梁海民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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