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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送达开平市长沙超桓货物运输服务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03 09: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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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长沙超桓货物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李超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5〕7号,以下简称《追偿通知书》)。鉴于通过邮寄等常规方式无法成功送达《追偿通知书》,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追偿通知书》已依法送达至你单位。请你单位在收到《追偿通知书》后,务必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内容如下:

    开平市长沙超桓货物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李超桓):

    根据《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3〕A067号),开平市长沙超桓货物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李超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71QJU52,下称“超桓服务部”)职工汤国亮(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30930****)于2022年7月3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2024)粤0783民初2532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超桓服务部需承担汤国亮的工伤相关费用,经执行,开平市人民法院扣划17956.07元转付给汤国亮,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5)粤0783执2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照(2025)粤0783民初1441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将保险理赔款309000.00迳付给汤国亮。

    2025年6月12日,汤国亮(监护人:李宝珠)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向超桓服务部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要求超桓服务部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履行支付义务,但超桓服务部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核实回复,也未履行支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先行支付汤国亮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2441.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143.00元,伤残津贴123688.74元,生活护理费80609.76元),现要求超桓服务部依法偿还。请超桓服务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偿还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并将转账存根联(回执)递交或传真至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我局在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款项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超桓服务部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可能由超桓服务部承担。

    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开户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

    若超桓服务部对履行上述义务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资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或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传真号码:0750-2212028,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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