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中翼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作出《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开社查决字〔2025〕35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成功送达该决定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开平市中翼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百合镇桥上村委会交杯山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MA4X1ED35A,法定代表人:郭廷源。
案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案
认定的事实:开平市中翼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翼公司”)员工周元探(身份证号码:45262519740210****)于2022年5月10日在工作岗位所受事故伤害,经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中翼公司没有依法为周元探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24〕465号《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和(2025)粤0783执73号之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翼公司需承担周元探的工伤相关费用,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扣划中翼公司存款1813.55元转付周元探,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25年3月5日,周元探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局于2025年4月26日向中翼公司公告送达《关于开平市中翼公司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的通知书》(工伤职工:周元探),要求中翼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周元探相关工伤费用,中翼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7月21日先行支付周元探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7314.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00.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14.29元)。2025年10月17日我局向中翼公司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5〕6号),要求中翼公司在10日内偿还相应款项。截至2025年10月30日,中翼公司仍未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款项,也未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终字〔2024〕465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0783执73号之一]、《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472100)、《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472101)、《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41400.02元)、《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5914.29元)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5〕6号)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中翼公司追回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款项47314.30元。请中翼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47314.30元待遇款项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户名全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汇款时备注内容:退回开平周元探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并将退款的凭证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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