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海科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开社查决〔2026〕3号,以下简称《追回决定书》)。鉴于通过邮寄等常规方式无法成功送达《追回决定书》,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追回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至你。请你单位在收到《追回决定书》后,务必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广东海科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丝织路10号工业大楼一座七层自编7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C3TXG79M),法定代表人:张然龙。
案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案
认定的事实:广东海科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海科森公司”)职工龙昌林(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20201****)于2023年5月16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字〔2024〕62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783民初1301号],海科森公司需承担龙昌林的工伤相关费用。经执行,开平市人民法院扣划2873.92元转付龙昌林,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5)粤0783执662号之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6月10日,龙昌林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向海科森公司邮寄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要求海科森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履行支付义务,但海科森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核实回复,也未履行支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先行支付龙昌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9328.2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162.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66.03元),2025年10月13日龙昌林确认已收到款项 。2025年12月25日我局向海科森公司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5〕9号),要求海科森公司在10日内偿还相应款项。截至2026年1月19日,海科森公司仍未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款项,也未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字〔2024〕62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783民初1301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0783执662号之一]、《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
号:30100000337492178)、《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492192)、《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43162.24元)、《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6166.03元)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5〕9号)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海科森公司追回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款项49328.27元。逾期未足额偿还上述待遇款项(共计49328.27元)的,海科森公司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
请海科森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49328.27元待遇款项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户名全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汇款时备注内容:退回开平龙昌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并将退款的凭证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