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忠锦:
我局依法受理陆德超(身份证号码:5102261965********)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案,依据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向你发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因通过邮寄以及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该通知,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胡忠基、胡忠锦:
根据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粤0783民初2787号),你们应向陆德超(身份证号:5102261965********)偿付医疗费172,571.88元。另外,该法院经调查后,因未发现你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了《执行裁定书》(案号:(2026)粤0783执613号之一),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陆德超于2026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广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显示金额为163331.88元)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你们与工伤职工陆德超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陆德超反映你们不向其支付工伤医疗费,于2026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医疗费用金额合计163331.88元)的申请。情况是否属实,请你们进行确认。
交通事故责任第三方反馈意见:
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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