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月山镇文顺木材加工店、张剑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开社查决〔2026〕10号)。鉴于通过邮寄等常规方式无法成功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至你(单位)。请你(单位)在收到后,务必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开平市月山镇文顺木材加工店(地址:开平市月山镇水二管区龙尾村村尾道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0KE5F86,注销日期:2022年8月30日),经营者:张剑庭(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70924****)。案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案认定的事实:开平市月山镇文顺木材加工店职工陈大友(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70729****)于2021年1月13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依据(2024)粤0783民初2981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张剑庭应承担陈大友的工伤相关费用。经执行,开平市人民法院扣划32687.81元转付陈大友,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5)粤0783执1348号之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12月9日,陈大友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向张剑庭邮寄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要求张剑庭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履行支付义务,但张剑庭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核实回复,也未履行支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先行支付陈大友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5650.3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60.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589.41元),2026年5月29日陈大友确认已收到款项 。2026年6月26日我局向张剑庭邮寄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6〕6号),要求张剑庭在10日内偿还相应款项。截至2026年8月20日,张剑庭仍未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款项,也未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2024)粤0783民初2981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783执1348号之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549790)、《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549789)、《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55589.41元)、《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100060.95元)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6〕6号)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张剑庭追回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款项155650.36元。逾期未足额偿还上述待遇款项(共计155650.36元)的,张剑庭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
请张剑庭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155650.36元待遇款项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户名全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汇款时备注内容:退回开平陈大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并将退款的凭证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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