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海科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了《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开社保催〔2026〕31号)。鉴于通过邮寄等常规方式无法成功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已依法送达至公司。请你公司在收到后,务必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内容如下:
当事人:广东海科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然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C3TXG79M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丝织路10号工业大楼一座七层自编745室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开社查决字〔2025〕3号),要求你公司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龙昌林工伤保险待遇49328.27元退回至指定账户。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具体如下:
一、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应退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49328.27元和逾期偿还前述待遇款项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6年3月16日起计至完成偿还所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之日止)退回以下账户: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附言:退回开平龙昌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你公司对履行上述义务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或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三、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