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国光(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2031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你作出了《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开社保催〔2026〕32号)。鉴于通过邮寄等常规方式无法成功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已依法送达至你。请你在收到后,务必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内容如下:
当事人:开平市水口镇龙光五金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7A2PCX0(注销日期:2025年3月14日)〕。
经营者:何国光,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20311****
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开社查决〔2026〕40号),要求你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卢明华工伤保险待遇73398.60元退回至指定账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具体如下:
一、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应退还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73398.60元和逾期偿还前述待遇款项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6年3月8日起计至完成偿还所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之日止)退回以下账户: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附言:退回开平卢明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你公司对履行上述义务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或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三、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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