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天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了《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开社查决〔2026〕12号)。鉴于通过现场送达等常规方式无法成功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至公司。请你公司在收到后,务必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开平市天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苍城镇达兴路10号11座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D3MBMF61,法定代表人:王玉新)
案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案
开平市天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天帅公司”)职工张信庆(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820711****)于2023年12月29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153号),天帅公司应承担张信庆工伤相关费用。经执行,开平市人民法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5)粤0783执4946号之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6年2月6日和2026年2月12日,张信庆先后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局于2026年4月8日向天帅公司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要求天帅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履行支付义务,但天帅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核实回复,也未履行支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先行支付张信庆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0957.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231.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726.00元,2026年5月11日张信庆确认收到款项。2026年8月23日我局向天帅公司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6〕3号),要求天帅公司在10日内偿还相应款项。截至2026年10月10日,天帅公司仍未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款项,也未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开劳人仲案字《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25〕153号)、(2025)粤0783执4946号之二《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548004)、《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548063)、《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114231.60元)、《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66726元)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6〕3号)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天帅公司追回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款项180957.60元。逾期未足额偿还上述待遇款项(共计180957.60元)的,天帅公司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
请天帅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180957.60元待遇款项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户名全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汇款时备注内容:退回开平张信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并将退款的凭证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14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