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盈隆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了《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开社查决〔2026〕14号)。鉴于通过现场送达等常规方式无法成功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至公司。请你公司在收到后,务必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开平市盈隆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平市长沙区宝堤东路18号宝丽花园宝璟阁首层10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6671425XW,法定代表人:梁汉长。
案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案
认定的事实:开平市盈隆木业有限公司(下称“盈隆木业”)员工姚光亮(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0612****)于2021年11月24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死亡。盈隆木业没有依法为姚光亮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终字〔2023〕174号),盈隆木业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姚光亮亲属支付1077927.2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00元、丧葬费46788.00元、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54459.20元),并自2024年4月起逐月支付姚大荣、梁大珍、姚明虎、姚明国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强制执行,开平市人民法院因未发现盈隆木业有可供执行财产,(2024)粤0783执3603号之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12月19日,姚光亮亲属简国颜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审核,符合先行支付条件,我局已于202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13日期间先行支付姚光亮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44124.00元(工亡补助金876680.00元、丧葬费46788.00元、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供养亲属抚恤金154459.20元、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供养亲属抚恤金66196.80元)。我局已通过法院向盈隆木业追偿2021年12月至2025年3月姚光亮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我局在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期间先行支付姚光亮亲属(姚大荣、梁大珍、姚明虎、姚明国)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6196.80元,2026年6月姚光亮亲属确认已收到先行支付款项,且未曾收到盈隆木业应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公告,我局于2026年9月23日向盈隆木业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6〕8号),要求盈隆木业在10日内偿还相应款项。截至2026年10月13日,盈隆木业仍未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款项,也未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终字〔2023〕174号)、《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0783执3603号之一]、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期间先行支付姚光亮亲属(姚大荣、梁大珍、姚明虎、姚明国)工伤保险待遇明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确认书、《关于确认姚光亮工伤待遇支付情况的函》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6〕8号)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盈隆木业追回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款项66196.80元及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请盈隆木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66196.80元待遇款项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户名全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汇款时备注内容:退回开平姚光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并将退款的凭证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14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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