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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送达参保人李海奎退款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10-22 17: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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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海奎:

    我局于2026年10月14日向你作出《退款通知书》(开社保退〔2026〕14号),因无法成功邮寄送达,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成功送达该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李海奎(身份证号码:4509221990********):

    你向我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核定领取了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的失业保险待遇。现经复核发现,你于2022年6月因个人原因向江门粤玻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离职,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是用人单位在进行税务社保减员时,对您的社保减员原因选择为“劳动合同期满”,导致我局审核时认定您的失业原因是劳动合同期满,符合领取条件。与现核实后的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本人提出离职)不一致。因该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待遇,而多发了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因此,你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你需退回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个月失业保险金3096.00元、求职补贴494.76元),合计3590.76元。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需退回的失业保险待遇划拨至我局指定银行账号。若未按期退回,我局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等有关规定,向你作出《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我局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号:80020000021685945

    开户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

    附言:退开平李海奎失业保险待遇

    你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将按规定收回。

    如你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资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或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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