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晟鑫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作出《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开社查决〔2026〕13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成功送达该决定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深圳市晟鑫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中围路42号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FL2R3W,法定代表人:熊明梁)
案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案
深圳市晟鑫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晟鑫建公司”)职工田茂平(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51127***)于2021年7月3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事故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字〔2022〕673号),晟鑫建公司需承担田茂平的工伤相关费用,经执行,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扣划392.99元转付给田茂平,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5)粤0307执15077号之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6年3月27日,田茂平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向晟鑫建公司邮寄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要求晟鑫建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履行支付义务,但晟鑫建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核实回复,也未履行支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先行支付田茂平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3332.5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165.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66.57元),2026年7月24日田茂平确认已收到款项。2026年9月23日我局向晟鑫建公司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6〕7号),要求晟鑫建公司在10日内偿还相应款项。截至2026年10月13日,晟鑫建公司仍未偿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款项,也未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开劳人仲案字〔2022〕673号)、(2025)粤0307执15077号之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567993)、《江门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表》(批次号:30100000337567995)、《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64165.97元)、《收到工伤保险待遇划款确认函》(9166.57元)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开社稽追〔2026〕7号)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向晟鑫建公司追回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待遇款项73332.54元。逾期未足额偿还上述待遇款项(共计73332.54元)的,晟鑫建公司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
请晟鑫建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73332.54元待遇款项退回至我局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户名全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汇款时备注内容:退回开平田茂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并将退款的凭证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22日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0-2275980,联系地址:广东省开平市东兴大道人民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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