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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年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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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为做好特定病种门诊补助管理工作,根据《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江府〔201016号)和《印发江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有关规定,将于201112月份对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需要年审的病种进行年审。

    一、年审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

    二、受理时间:2011121日至20111231

    三、年审地点: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到市社会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待遇股12号窗办理年审手续;

    2)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城乡医保办公室办理年审手续;

    3)持“肺结核活动期间”病种《专用证》的参保人须到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四、所需资料:

    近半年病历、近期检查检验单、疾病证明书、《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医保卡、参保人身份证(属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规格)。

    通过年审的,享受相关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年审未达到特定病种的认定标准或未按规定年审的,从201211日起暂停享受特定病种门诊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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