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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5年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年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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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为做好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年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31号)、《关于调整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认定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2904号)、《关于将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和艾滋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247号)及《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开府办〔201467号)等有关规定,将于201512月份对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需要年审的病种进行年审。

    一、年审病种范围

    (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

    (三)肺结核活动期间;

    (四)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

    (五)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六)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二、年审对象

    《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以下简称“《专用证》”)中含有上述病种的我市参保人。在2015年新办理的特定病种今年不需年审。

    三、年审时间

    (一)已办理上述“年审病种范围”中第(一)项至第(五)项病种的年审时间为2015121日至20151231日。

    (二)已办理“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参保人按原规定时间年审。

    四、年审地点

    (一)城镇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服务大厅办理年审手续;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

    (三)在开平市结核病防治所(下称“开平市结防所”)就诊的“肺结核活动期间”参保人须到开平市结防所办理年审手续(长期在开平市外肺结核专科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到医保服务大厅办理)。

    五、所需资料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签名确认并经医务(保)科盖章的《江门市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年审表(表1)》、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病历(或出院小结)、近期检查检验单、疾病证明书、《专用证》、社会保障卡、参保人身份证(属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规格),详见附件1

    六、注意事项

    (一)需办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更改为“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期间)”,或“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 更改为“慢性肾功能不全(不需透析)”的,直接凭原《专用证》、社会保障卡、参保人身份证(属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规格),和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到年审地点填写《江门市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年审表(表2)》办理病种变更手续。

    (二)通过年审的,继续享受相关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年审未达到特定病种的认定标准或未按规定年审的,从201611日起暂停享受特定病种门诊相关待遇。补审后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享受待遇。

    特此通知。

    附件:1、

    2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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