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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7月开始调整
    发布日期:2018-07-13 17:18
    来源:江门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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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江门市2018社保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从7月1日开始调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下限由2906元调整为3100元,上限调整为20004元,缴费比例保持不变。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1%(单位13%、个人8%),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0%(单位12%、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调整后,企业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651元(单位403元,个人248元),个体工商户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620元(单位372元,个人248元),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低缴费金额为62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不变,缴费工资下限仍为3324元。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我市职工参加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均为4132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75%),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12396元(4132元×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一档、二档分别为3.0%和2.5%),即最低缴费金额为227.26元;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一档、二档分别为0.5%和1.5%),即最低缴费金额为82.64元;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一档、二档分别为3.5%和4.0%),即最低缴费金额为309.9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一档、二档分别为3.0%和2.5%),即最低缴费金额为227.26元。

    三、工伤保险

    2018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和1.4%。

    四、失业保险

    2018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工资之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

    2018社保年度,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8%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6527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元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6527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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