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审计执法工作机制,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在参加审计业务会议人员的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法规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重要审计项目进行进行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会议制度。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进行讨论、审定的内容: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会议内容:
1.年度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计划数和具体项目名称;
2.审计项目的组织、承办股室及项目的开展时间和完成时间。
(二)重要审计项目会议内容:
1.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3.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4.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是否正确:
6.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7.审计评价和建议是否恰当;
8.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四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范围:
(一)法定、署定、省定的审计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项目;
(三)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涉及到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如对被审计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的,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建议的,对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涉及对单位或个人经济处罚的审计项目;
(五)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有较大分歧或局内部分歧意见较大的审计项目;
(六)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的审计项目;
(七)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项目。
第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采取不定期形式召开。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召开程序:
(一)审计业务会议由项目分管领导提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
(二)项目所在部门负责办理会前准备、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并在会前两天送交参加会议人员。
(三)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组成人员: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会议由局领导、各股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重要审计项目会议由局领导、法规综合股负责人及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主审组成,审计组其他成员可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特约审计员参加。
第八条 重要审计项目会议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于会后及时整理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经法规综合股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根据重要审计项目会议审定事项修改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归集到审计项目档案中。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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