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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审计局党组工作规则(2017)
发布日期:2017-05-19 14:3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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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审〔20177

 

开平市审计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平市审计局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关于制定完善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开组通2017﹞9号)的精神,并结合开平市审计局的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必须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二章

第五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审计署、省审计厅、江门市审计局党组、开平市委、开平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全面、负总责任、保落实的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开平市审计局的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局的工作、人事任免、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支持局党支部开展生活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切实负起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社会文明、文化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负责推动“四个全面”、“四个意识”在本单位的落实;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开平市委市政府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的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党组成员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审计工作紧密结合,实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江门市审计局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江门市审计局、开平市委、开平市政府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我局实际,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党组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重要议题附件等材料应作为永久性档案材料,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原则上应分送党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党组要认真落实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根据需要,党组书记要向江门市审计局党组报告履职情况。

党组成员发生《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  办公室、纪检组负责协助党组抓好本规则的具体落实。

第二十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党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开平市审计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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