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关注我们: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开平市审计局 > 党务公开 > 党建工作
中共开平市审计局党组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0-11-20 10:28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规范和监督决策行为,实现局党组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参加人员及列席人员

第二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并出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需要,党组会议可以邀请市纪


委监委派驻市监局纪检监察组派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本单位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干部任免、人事调动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年度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办公室汇总并拟出安排意见后,报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并由办公室负责人记录。如遇特殊情况,经党组书记同意,由办公室其他人员代记录。

党组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一些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其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审定的议题,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

1.议题的提出与审定。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或各股室认为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向分管领导提出,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办公室收集议题后,报呈党组书记审定。

2.议题材料的准备。经党组书记审定的议题,由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组织经办股室同志负责拟稿,拟稿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准备好相关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应先由分管领导审批,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给办公室。

人事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分管人事领导提出,议题材料由局负责人事同志准备。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等制度规定,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3.提前下发通知。会议通知(附议题及有关资料)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及印发,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其他形式通知。

(二)集体讨论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讨论。

讨论时,先由局分管领导提出议题和建议方案,再由其他党组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三)会议决定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如对重大问题有近半数的党组成员表示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对审计移送事项(如司法、公安、纪委监察、组织等)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

第八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重要事项应当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及记录,按规定由专门人员定密、归档、保管。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查阅、复印会议记录应当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九条 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书记或党组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章  党组决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持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按职能分工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有工作分工的非党组成员组织有关股室落实实施,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凡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明确由股室负责落实的事项与工作,由局办公室印发督办通知,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办理要求与办理期限,组织督办督查。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股室须向办公室说明理由,反馈进展情况。办公室须及时向局党组领导报告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定(决议),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提交党组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四条 对党组议事规则的监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党组议事的事项、程序,以及党组决定事项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开平市审计局

2020年12月11日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
开平发布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