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局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其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局办公室对本局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及日常
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局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出租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
(四)接受财政部门(资产办)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条 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每年年末,局股室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按有关审核程序向办公室提交编制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12月下旬或每季度下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再执行。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采购发票、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和验收书登记固定资产账。并同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明确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人、保管职责等,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固定资产。
第六条 股室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办公室专职人员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清查盘点。
(一)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账、卡、实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二)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盘亏原因,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个人原因的,依规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三)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和市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调出、转让、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程序按《开平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开府办[2010]35号)文执行。
第九条 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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