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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设账簿,逃避税收
发布日期:2022-08-05 11: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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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设账簿,逃避税收


【案情简介】

20213月至5月,市审计局开展开平市某年度本级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全覆盖审计,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要求,抽查一级预算单位的下属单位时发现,某单位存在私设账簿,逃避税收的问题。

【调查与处理】

市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开展审计过程中,从审查该单位的业务资料入手,发现业务资料与会计账簿记载的业务内容不一致。经进一步审计核实,发现该单位私设内外两套财务账簿,未按规定在一套账上进行统一会计核算。20152019年内账收入合计为931.67万元,外账收入合计为152.68万元,收入差异为778.99万元。该单位仅以外账收入作为纳税计算基础,未以内账实际收入作为纳税计算基础。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该单位私设账簿,逃避税收的问题分别移送给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市税务局收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共20.48万元,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

【法律分析】

私设账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的规定;该单位以外账收入作为纳税计算基础,未以内账实际收入作为纳税计算基础从而逃避税收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

依照上述法规,市审计局责令该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套账上进行会计核算,今后不得私设账簿;其上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督和财务人员的培训,强化会计监督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将问题分别移送给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进行查处。

【典型意义】

依法依规设立账簿并进行真实完整的财务核算、依法缴纳税款是每个单位应尽的义务。该单位“私设账簿,逃避税收”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且未按要求设立法定账套,为违纪违规问题提供了避风港,使违纪违规行为更具隐蔽性,可能会诱发和滋生腐败。

市审计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在审计过程中坚决维护会计法、税法等法律尊严,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后,查深查透,反映被审计单位存在“私设账簿,逃避税收”的问题。市审计局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给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等相关执法机构依法对单位做出罚款处理、促使补缴税款,既追回了国家税收,有效避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也对相关单位提出警醒,增强了各单位规范会计行为、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依法缴纳税款的意识,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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