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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按从事专业批发商业企业或外贸企业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核准手续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17 14:4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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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商业企业、外贸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和江门市水务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按从事专业批发商业企业或外贸企业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核准手续的通知》(江水计[2015]77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对符合按“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和“外贸企业”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相关企业核准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

2、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商业企业。

3、批发营业(销售)是指购进货物直接销售,不包含自产自销部分

(二)“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受理备案具有进出口企业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上一年度已实际发生进出口商品业务。

二、核准需提交的资料

(一)从事专业批发商业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申报表(附件1)。

2、“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未换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须提交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能证明全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申报表附列资料)。

4、能证明批发营业额占全年营业额的60%以上的资料。

(二)外贸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按对外贸易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企业申报表(附件2)。

2、“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未换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须提交经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以下任一的证明文件: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上一年度进出口实绩相关证明(以海关货物报关单为准)。

上述资料,申报单位用A4纸自行复印并盖章(一式四份)携原件一同申报,原件在核对后退回,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各申报企业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对已减免堤围防护费进行追缴,并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批发营业(销售)额的认定

(一)企业购进货物直接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符合条件的税务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二)企业购进货物直接销售,开具普通发票,符合以下情况的,其营业额视为批发营业(销售)额。

1、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与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之间的商品销售,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的商品。

2、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如向农业生产单位销售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农用物资的;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向餐饮经营机构销售食品、副食品原材料的;向建筑单位销售建筑材料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且货物非用于购货方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等。

(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应不作批发营业(销售)额统计。

四、认定办法

1、“从事专业批发商业企业”和“外贸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2、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符合申办条件的企业应到开平市水务局申报(如果企业营业(销售)额到12月底才能达2000万的,允许延长到次年1月15日前申报)。

3、由开平市水务局收集资料,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审核认定后,报江门市水务局备案,并于次年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附汇总表(附件3、4)送属地地税部门调整执行。

4、不按期申报审核或经核定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一般企业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

开平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业务咨询

咨询单位:开平市水务局,地址:开平市长沙升平路50号,联系电话:0750-2212049。

附件:1.按专业批发商业企业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申报表

 2.按外贸企业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申报表

      3.按专业批发商业企业认定汇总表

4.按外贸企业认定汇总表

  开平市水务局              开平市财政局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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