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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方面咨询
发布日期:2016-06-03 17:1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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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范围是指什么?

答: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在水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吗?办理时需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办理审批手续需以下材料:
1、 项目规划设计文件(由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内容包括:⑴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⑵项目地理位置图(比例1:10000~1:50000);⑶项目所处位置河道地形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1:5000);⑷项目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处理图及建筑物与河道堤防等位置关系或设计横断面图等图纸(比例1:100~1:200);⑸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需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制,在河道、湖泊、水库、灌溉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取水口报批时提供);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需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制,在河道、湖泊、水库、灌溉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入河排污口报批时提供);⑺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1份(报批稿);⑻消除或减少对防洪、堤防、水工程安全影响的补救措施设计图;⑼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组织设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报批时提供)
2、水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清单(建设单位提供,原件,1份)
3、项目报建申请书(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属开平市审批的项目1份,属江门审批项目2份)
4、工程所在镇农业综合中心审查意见(原件,属开平市审批的项目1份,属江门审批项目2份)
5、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协议或证明材料。

3、在赤坎河滩地堆放物品,需要办理申报手续吗?

答: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为河道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品的,应当服从防洪、供水和水工程安全的需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4、有些村民在河岸边自留地私自建造简易房,这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作何规定?

答:村民在河岸边自留地私自建造简易房,首先要判断所在位置是否在河道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设,如果是,则要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如违反本条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我村里河边有大片的河滩地,我想用来种植树木,可不可以?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6、有村民反映,村里河边有大片的河滩地闲置空着,村民们打算进行围垦改田,这符合有关规定吗?

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7、在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需要审批吗?

答: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8、请问在水利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报建申请书;(2)工程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查意见;(3)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地理位置图;(4)项目所处位置河道地形及有关工程图纸平国;(5)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6)消除或减少对防洪、堤防、水工程安全影响的补救措施设计图;(7)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组织设计等。

9、我承包了一个小水库,准备在水库内养猪、养鸭,可不可以?

答:根据《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饮用水源水库全部水域和集雨范围、非饮用水源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禁止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为限养区域。
原有的养殖场将组织关闭,2017年底全部完成。

10、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4)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11、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需哪些材料?

答: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所需材料有:(1)水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清单;(2)申请文件;(3)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有效的船舶证书复印件;(5)中标通知书复印件;(6)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收入收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7)矿产资源补偿费收据复印件。

12、哪种情况下无需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答: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

13、我村有一条河流,河砂是否属于我们的?

答: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第九条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14、河道采砂可在镇三资办招标,这种说法对吗?

答: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工作。地级以上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

15、我市出台的《开平市实施<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细则》,对水库、堤防管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有何禁止行为?

答: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
工程名称
规模
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
备注
水库
大型
工程区: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10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工程区、生产区管理范围线外延20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之
间的土地。
工程区包括: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管护设施的占地范围。
中型
中型 工程区: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10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小型
工程区: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5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堤防的管理范围为:捍卫10000亩以上堤防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从内外堤坡脚起算每侧20米;捍卫10000亩以下堤围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从内外堤坡脚起算每侧15米。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围垦河道、围库筑塘;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堆放重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
(9)从事禽畜养殖;
(10)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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