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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收费咨询
发布日期:2016-11-29 17:19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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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何规定?

答: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执行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的统一标准。主要为:城乡生活、生产及经营取用地表水的征收标准为0.2元/m3。地下水征收标准分为2种情形,一是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取用一般地下水的,城乡生活取用水为0.25元/m3,生产经营取用水为0.50元/m3;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城乡生活取用水为1.0元/m3,生产经营取用水为2.0元/m3。二是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取用一般地下水的,城乡生活取用水为1.0元/m3,生产经营取用水为2.0元/m3;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城乡生活和生产经营取用水仍分别为1.0元/m3和2.0元/m3。对于取用地热水或矿泉水的,若已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水资源费可减半征收。

2、现行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有关规定:主要河道(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按1元/立方米,其他河道最高按1.5元/立方米。

3、现行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征收标准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有关规定:占用河滩地、堤防地,25元/平方米。占用河道水面,50元/平方米。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时间在3年以内的,1元/平方米·月。

4、现行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征收标准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纳,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8元缴纳,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5元缴纳,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0.3元缴纳。

5、现行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征收堤围防护费有关规定: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0.72‰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36‰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324‰计征。
(四)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
(五)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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