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条 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枝;不得损坏绿地。
(二)保护水体环境,不得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三)保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土方作业扬尘,密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四)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
(五)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崇尚绿色健康生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使用环保产品,拒绝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四)拒绝过度包装,自觉使用绿色包装。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和爱国卫生等活动。
(六)其他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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