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此,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随意取水用水。如果单位和个人想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可以根据《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问: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如果水利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都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问:遇到水旱灾害等紧急情况,抢险救灾时组织或个人财产会被征用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