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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图解
发布日期:2021-09-22 10:04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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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是保持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6、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

  1. 在有关规划中,应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1. 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9、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违反该规定者处罚款。

10、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植被保护。

11、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12、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违者罚款。

13、林木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皆伐,禁止炼山造林。

1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1.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报水利部门批准。

  1.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1. 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防护措施。

  1.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损害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1. 生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1. 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

  1. 对生产建设占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1. 按照“先拦后弃”的原则,弃渣(土)集中堆放,及时恢复植被。

  1.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采取有利水土保持的措施。

  1. 国家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1.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7、经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水利部门可以按程序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机械设备。

28、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或者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批准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予以处罚。


29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倒渣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罚款;逾期不清理的,水利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30、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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